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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不當「合意終止契約」 違法
內容 台北訊


針對部分企業擬以「合意終止契約」方式解雇勞工再重雇,行政院勞委會主委陳菊強調,雇主不能以不當方式合意終止契約,規避責任與義務,選擇新制的勞工,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若有勞工被脅迫或簽約時顯有失公平,勞工一年內可主張撤銷原契約;勞委會也鼓勵勞工勇於檢舉,該會已編列15億將提供訴訟期間生活費及訴訟費補助。

勞退新制還未上路,坊間已出現大批公司假借派遣職業工會與勞務合作社之名,行派遣公司之實,配合業者要求員工先「合意終止契約」,然後改以職業合作社或勞務合作社名義,再次承包工作;法律上,合作社勞工與雇主是社員關係,並無勞雇關係,假的「勞務合作社」勞工可能工作一輩子,到老才發現一毛錢退休金都沒有。

針對企業「合意終止契約」手法,勞委會強調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契約」規避勞基法相關義務,即使雙方是合意終止契約,也不得違反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拋棄權利,或以脅迫方式為之,否則契約約定無效。依此解釋,如果雇主與勞工中止契約後,又重新雇用,就明顯違反法令,不但約定無效,雇主還得補足原給付。

勞委會解釋函強調,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否則無效。即使勞雇以合意終止契約,也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序良俗,其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加以濫用,更不得以合意終止契約規避勞基法的強制義務。

【2005-04-11/民生報/E3版/勞退新制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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