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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舊制年資保留 退休或資遣時可請領
內容 台北訊


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適用新制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保留的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來說,現任職某公司陳姓員工已工作10年,今年7月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但仍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滿20年,陳姓勞工已工作的10年舊制年資保留,保留年資必須是當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才有請求權。

退休時,舊制的10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20個基數;新制部分則有10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被資遣時:舊制的10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10個基數的資遣費;至於新制部分的年資採計5個基數(新制規定每滿一年年資發給0.5個月資遣費,上限為6個基數),另外還有10年來雇主累積提繳每年0.72個月,共7.2個月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一年至少可領到1.22個月,新制資遣費加個人帳戶退休金合計12.2個月,多出2.2個月, 選新制一點都不吃虧,甚至「還有得賺」。

【2005-04-11/民生報/E3版/勞退新制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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