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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結清舊年資不得低於退休金標準
內容 巧立名目變更薪資結構勞工可提告

台北訊

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制並未強制規定雇主一定要與員工結清適用新制前的「舊年資」,但新制施行後,雇主可與員工約定以不低於退休金計算的標準結清舊年資,也就是「前15年一年兩個月」,至於新制施行前,以低於退休金計算標準的「合意結清」勞工舊年資方式,已涉及違反民法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精神,只要勞工提告,雇主幾無勝算,除必須賠償勞工損失外,還可能損失商譽、影響勞資關係;此外,勞工結清的是舊年資所產生的退休金,至於日後特別休假、資遣費、預告期間的年資如果約定重新起算,則違反勞動基準法。

部分企業為因應勞退新制,在企管顧問業者建議下調整工資結構希望藉以降低勞健保、退休金提撥:由於勞退金提繳的計算基礎在工資,因此對於工資的定義就很重要,工資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雇主單方面為改善勞工生活目的,屬於獎勵性或恩惠性的給予,就不屬於工資。法律上為了預防老闆巧立名目,規定雇主不能以不固定發放或不經常給付的方式來規避工資的定義,因為勞資雙方一旦產生工資認定的爭議時,法官不看薪資科目,而是針對給付的性質、目的、功能及計算標準來進行實質審查,綜合判斷其究屬工資亦或非工資,勞委會也函請司法機關注意防範雇主「鑽巧門」。

工資是由勞資雙方議定,且勞基法及勞退條例不禁止雇主不得變更勞工資結構內函,所以,如經勞工同意,在不損及勞工的權益前提下,應無違法之虞,但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更改,則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長久以來,企業「勞保投保薪資」與「健保投保金額」普遍存在以多報少的現象,在職勞工如果不是發生勞資爭議、屆領老年給付或被資遣將領失業給付,在勞雇均可少繳保費下,大都不會向勞健保局提出檢舉。新制開辦後,由於勞工可透過勞保局設計平台查對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金額,且雇主每月提繳退休金關係到勞工未來請領時的本金及收益,如果退休金提繳計算基礎以多繳少,勞工將不再沉默,雇主可能面臨追繳甚至受罰。

退休金提繳計算基礎是勞基法的工資,勞保投保薪資的定義也是工資,健保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如提繳金額被勞工檢舉而提高,則勞保及健保必將產生連動影響而調高,可能提高企業人事成本,解決之道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前提下,勞資協商合理調整工資結構。

【2005-04-11/民生報/E4版/勞退新制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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