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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逾200人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可投保年金險
內容 台北訊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予訂定,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的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

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的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的保險費以新制規定的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的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舉例來說,如前一任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年金保險提撥率較優厚為8%,新雇主只須負擔法定提撥率6%,勞工須自行負擔2%。

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的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的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的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相關問題,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所設之個人專戶。

【2005-04-11/民生報/E4版/勞退新制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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