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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消滅公司續任員工退職所得之計算
內容 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遭註銷解散成立新公司,該消滅公司之員工繼續留任新公司,其在消滅公司服務年資不得併計新成立公司服務年資,應按該二公司之服務年資分別計算取自各該公司之免稅退職所得。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左:(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某君配偶先後服務於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改組後成立之台灣公司,並分別取得該二公司之退職所得,惟某君於辦理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未依公司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自行將其配偶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退職所得申報納稅。案經該局查獲,以該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分屬不同之法人主體,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予以補徵稅額。某君不服,主張不論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該二公司實質組織之同一性並未改變,退職所得依其配偶前後服務年資合併計算(即受雇公司改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為零元等理由,申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予以駁回。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亦持與該局相同見解,駁回其訴。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所稱之退職服務年資僅指給付退職所得單位之服務年資,若同時取得之其他單位之退職所得,亦應分別按各自之服務年資計算,不得併計,並應按該給付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因漏報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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