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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制上路前 合意終止契約 雇主不可脅迫
內容 勞委會:簽約有顯失公平情況 勞工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契約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開辦倒數100天,部分企業為規避五年足額提撥成本,規劃在7月1日新制開辦前,透過合意終止契約、再重新雇用的方式,切斷舊制年資。勞委會昨(23)日強調,雇主不得採取詐欺、脅迫,強迫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契約無效。
勞委會主委陳菊昨天赴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立委林惠官指出,很多公司計畫採取「合意終止契約、重新雇用」結清舊制年資,規避五年足額提撥,勞委會卻對合意終止契約的立場相當模糊。

陳菊指出,不鼓勵企業以終止契約方式結清年資,假使雇主以詐欺、脅迫的手段,強迫勞工簽定契約,或年資結算標準過低,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契約可能無效。

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7月1日實施,條例規定,勞資合意可以結清年資,舊制年資的結算標準,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規定,每年年資可獲得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年資,每超過一年、獲得一個月工資。

勞退條例規定的結清標準過高,企業根本無法負荷,若依這項結清標準計算,全體企業年資結算金高達2.6兆元。

部分企業規劃趕在新制上路前,透過勞資「合意終止契約、重新雇用」方式,與勞工結清舊制年資,如此一來,就可規避五年足額提撥成本;經由重新雇用,也可重新議定薪資內容,包括減薪、調整薪資結構等,一舉降低新制退休金提繳成本。

例如勞工原本工資5萬元,重新雇用時,重新約定工資降至4萬元,就可降低退休金、勞健保費提繳基礎,大幅減輕人事成本。

勞資處長黃秋桂指出,企業不可以詐欺或脅迫方式,要求員工簽定這類契約,也不可在勞工急迫、沒有經驗的情況下,簽定契約,假使出現勞工被脅迫,或簽約時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勞工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契約。

黃秋桂舉例,如果工作年資24年的勞工,再一年就達到勞基法退休條件,原本雇主應該依照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退休金,雇主若強迫以一年年資、折發一個月工資的方式,發給年資結算金,以此規避退休金負擔,就可能造成「顯失公平」的狀況。

【2005-03-24/經濟日報/A6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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