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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7月後結清年資 定額免稅
內容 勞退新制施行前結清 將先以薪資列帳 暫無法享免稅優惠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正式發布命令,同意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後,勞工不管選擇結清年資或保留年資,取自雇主的所得都是退職所得,可以適用定額免稅。但是在7月1日之前結清年資者,因為並無結清年資的法源依據,財政部傾向建議企業先以薪資列帳,勞工暫時無法享有免稅。

財政部強調,企業與勞工如果是在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前,以終止契約為名,結清勞工舊年資再發給一筆所得,之後再重新聘用該名勞工,原則上勞工並沒有離職,因此取自雇主的這筆所得,並不能完全視為是退職所得。財政部表示,目前並未接到任何個案要求解釋,財政部只能建議民眾先按薪資報稅。

勞退新制今年7月開始施行,有關勞退條例第11條及第24條規定涉及的課稅問題,財政部已經做成課稅解釋供納稅人依循。

財政部解釋,依據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在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者,其適用勞退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該保留年資的退休金,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在勞退條例施行後結清,或等勞工退休時由雇主在30日內發給。

雇主依法在勞工退休時發給勞工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因屬勞工退職所得,可以享有定額免稅額。計算時所適用的「退職服務年資」,應以「保留的工作年資」為準。此外,雇主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在勞退條例施行後發給勞工約定結清的退休金,亦屬退職所得,同樣可以享有定額免稅額,其「退職服務年資」亦應以「保留的工作年資」為準。

但財政部規定,勞資雙方合意結清的退休金,如依據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移入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因為在符合請領條件以前不得領回,勞雇雙方約定將退休金結清並全數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結清時尚無課稅問題,需等到勞工向勞工保險局領取時,再併同勞退新制退休金,按退職所得的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5-03-24/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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