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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終止契約非合意 年內可撤銷
內容 勞委會:雇主要求勞工拋棄相關權益 違反勞基法精神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七月上路,最近頻傳部分雇主利用新制實施前,要求勞工「合意終止契約」,再重新聘雇。勞委會昨天指出,七月一日新制實施前,勞雇「終止契約」並不違法,但須雙方「合意」,若出現勞工被脅迫或簽約時有顯失公平,勞工可在一年內主張撤銷原契約。

立委林惠官昨天質詢指出,目前傳出許多資方以「合意終止契約」為由,把員工先辭退再聘雇,對勞工來說,形同被迫自願離職再重新雇用,且一切與年資相關的福利都喪失。他要求勞委會對「合意終止契約」的立場表態。

勞委會主委陳菊指出,勞委會不鼓勵合意終止契約,但勞雇雙方若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違反公共利益,現行法律很難規範,當然雇主若以不當方式終止契約,勞工都可檢舉。

勞委會昨天再度發出解釋函,重申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強制義務,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勞委會強調,若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宣示勞工必須拋棄相關權益,例如:拋棄請領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等,因已違反勞基法精神,且顯有失公平原則,契約應屬無效。換句話說,雇主如果在契約中要求勞工拋棄相關權利,未來仍須承擔訴訟風險。

【2005-03-24/聯合報/A9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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