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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雇工讀生 也應提撥勞退金
內容 【記者張麗君/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天指出,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使是僱用的工讀生,也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帳戶,不可因為職務僅為「工謮生」而迴避提撥勞退金,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論處。

勞委會表示,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工作者 (技工、工友、駕駛除外)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勞基準法外,其餘勞雇關係,自87年12月31日起適用該法。因此,學術單位僱用工讀生從事勞務工作,如確有僱用之事實者,依新制規定,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個人帳戶,不可因其職務僅為「工讀生」,或認為將增加學術單位行政手續上之不便,而不為工讀生提撥退休金或要求排除適用新制。

另外,勞退新制實施後,部分勞工在尚未符合退休條件時即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勞委會表示,由於舊制之提撥屬於「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性質,在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雇主僅有提撥準備金之責,並無給付退休金之義務,因此,不能要求雇主在勞工尚未符合退休要件前即給付退休金。

勞委會並強調,對於「舊制年資」雇主應提撥退休準備金部分,該條例已規定,雇主須為「選擇適用舊制者」、「選擇適用新制但具有舊制保留年資者」精算應有之提撥率,並繼續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且新制採「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按月連續處罰」之加重處罰,已較諸舊制規範更嚴。

此外,因舊制之資遣費與退休金為「互斥性不能同時具領」,新制則是可能會同時享有兩者;雖然新制年資之資遣費標準調整為「每一年年資發給半個月工資」,但若併計將雇主於每月應提撥勞工月薪的6﹪,實際上,勞工如遭受資遣,在選擇新制上之整體領取金額不但沒有縮水,反倒較舊制更為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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