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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社論》政府臨時人員領退休金的法律與現實困境
內容 社論

勞委會宣布,各級政府非依人事法令進用的總數約十六萬名的「臨時人員」,自七月一日起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由政府編列預算提撥退休金,年支出增加約二十五億元;但因財政無法負荷,這些臨時人員的工時、加班等仍不適用勞基法。這是自相矛盾,更是政府自暴困境的作法。

去年六月公布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該退休金條例適用的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何謂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要看勞基法適用的範圍。換言之,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才能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依法提撥退休金;但是,卻不能反過來先指令按勞基法提撥退休金,又謂其他勞動條件不適用勞基法。

政府進用「臨時人員」,迄未指定適用勞基法,因此,不知指令提撥退休金的法律依據何在?然而,既無法律依據,政府又豈有權力逕自命各級政府照辦且編列預算支應?反過來說,政府既認為必須依勞基法提撥退休金,則又豈能稱其他勞動條件不適用勞基法?政府的此種作為,不但自相矛盾,且無異於帶頭違法,將如何善盡監督企業執行勞工法令的職責?

其實,政府為所謂「臨時人員」張羅退休金,根本就是一樁極其荒謬的事。既為「臨時人員」,竟任用至必須張羅退休金的漫長時間,誠為既不負責任又損害當事人權益的作法。倘若任何政府機構在人力上確實要進用那麼多人,就應該老老實實地修改編制,提出人事預算,這樣才能真實反映某一政府機構的成本和效益;另一方面,如此堂堂正正地納入編制的人員,也才有合法合理的保障,其權利義務清楚而確定。

然而,政府竟長時間進用了十餘萬臨時人員,其中有些人員之工作辛勞與正式公務員無異,卻長期受到不公平待遇;但其中亦有相當部份根本是基於人情、政治酬庸而進用者,如今卻還要為這些人準備退休金。長久因循,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相對剝奪」。

更令人不能已於言者,政府每年花費二十五億元張羅臨時人員退休金,但不能同時讓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所依據的最主要理由竟是財政困難,無法負擔;這其實反映了勞退新制是在經濟條件不足的情況下推出,對勞工的利弊如何,尚在未定之天。

政府有國庫為後盾,卻自稱因「財政困難」,而竟不顧法律,「選擇性」地對待法律;但反觀民間事業單位,政府法令規定的一切措施都要遵行,不僅勞退新制而已,其他關於勞基法、勞保條例、健保等支出樣樣都不能少。但因當前經濟環境並不理想,企業為減少人事成本的支出,據媒體報導,已經採取諸如結清年資、實質減薪、拒用中年勞工、改採外包等「對策」,以規避法律之規範。如今,政府亦因「財政問題」而選擇性地適用勞工法令,又豈能指責企業採取脫法行為,規避法律?

政府為臨時人員張羅退休金,卻又因財政問題不准適用其他勞基法的規定,不僅暴露政府喊了多年的行政改革完全是空話,也凸顯政府推動勞退新制的執法困境。

政府就臨時人員的問題,不應頭痛醫頭地以非法方式指令提撥退休金了事,而應深入要求各級政府確實作到人事制度的合理化,以為行政改革的基礎,杜絕「臨時人員領退休金」的怪現象。何況,連政府自己也感受到勞退新制加上其他的勞動法令的要求,在當前財政狀況下壓力沈重,無法全面實施;則在民間推動勞退新制時,政府尤應考慮經濟環境的條件,給予企業更多的協助,避免新制對勞工「愛之適以害之」!

【2005-03-21/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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