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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計程車司機、攤販排除自願提撥對象
內容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7月即將實施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計程車司機、攤販等自營作業者可否適用新制自願提撥6%?勞委會開會討論後,認定計程車司機等自營作業者,因為不屬有雇傭關係的「雇主」,也沒有受僱事實,因此排除自願提撥適用對象。據估計,這類人數約有100多萬人。

至於「無一定雇主」的營造工人、水泥工等勞工,勞委會表示,在有受僱事實、並有申報單位時,雇主必須提撥6%,且勞工本人可以相對提撥,但如果沒有工作時,就沒有雇主提撥,也不能自願提撥。

勞工退休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600萬勞工,因此具有受僱事實的勞工,除了雇主每月提撥薪資6%外,還可相對自願提撥最多6%,享有免稅優惠。其中第7條並明定凡屬「實際從事勞的雇主」,也可自願提繳,讓雇主可以自願提撥。
勞委會表示,在適用勞基法以外,還有210萬左右勞工是投保職業工會,其中包括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委會一度認定如計程車司機、攤販、裝潢工人等自營作業者,屬於勞退條例「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自願提繳,但因與勞保認定不同,日前內部召開會議討論後,決定勞退與勞保認定應採同一標準,排除計程車司機、攤販等人在勞退條例適用範圍。

勞委會表示,計程車司機、攤販等工作並無「雇用勞工事實」,因此應屬勞保條例施行細則所稱「從事技藝或勞動,未雇用有酬人員會同工作」,即「自營作業」者,因此不屬勞退條例的「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依法不能提撥。不過,官員也表示,如果從新制鼓勵勞工自願提撥退休金「儲蓄」角度,應該保留其「自願提撥」權利,因此在新法實施一年後,將會重新檢討適用對象,屆時再考慮是否納入自營作業者。

【2005-03-15/聯合晚報/11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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