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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社論》強制延用休假年資 對勞工未必有利
內容 社論

七月一日勞退新制實施後,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協議,依照舊制退休金標準,結清過去年資。勞委會日前明確強調,這種結清僅限於退休金,不包括休假等其他福利。勞委會此一規定固然保障勞工休假權益,但在此同時,卻提高雇主人事成本,可以想見,雇主必然在協議過程中,削弱其他條件,以為彌補。因此,勞委會這項規定,對勞工未必有利。

勞退新制將在七月一日實施,新制與舊制大不相同,企業界為因應新政策,自然紛紛研究新對策,化解新制所帶來的不利衝擊。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案例,多不勝舉,上述協議結清年資,即為其中犖犖大者。

新制規定,為保障選擇舊制勞工的權益,雇主應該在五年內,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至專戶中,否則將受重罰。根據勞委會推算,全體企業至少需補足兩千三百七十七億元的退休準備金。新制度這項規定,立意良善,著眼於確保勞工權益,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雇主負擔,於是,企業界紛紛提出對策。

最常見的對策,就是由雇主和勞工經過協商,以雙方都同意的條件,結清勞工在舊制期間的年資,等新制實施後,一切歸零,重新開始。透過這種「先全部資遣,再重新聘回來」作業,使得勞工和雇主,都和舊制一刀兩斷,雇主自然不必在五年內,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

透過協商,結清舊年資,可謂實施新勞退制度後,企業雇主典型的「以對策應付政策」案例。然而,這種案例範圍頗大,一層套著一層,大案例裡面,又有小案例。雇主與勞工協議,結清舊制一事,當中又存有「對策應付政策」現象,而其角力標的,則是勞工休假年資是否結清。

就雇主而言,既然先資遣,再聘回來,那麼,勞工休假年資自然應該一併結清。就勞工而言,自然希望能夠保留休假年資,繼續享受較好福利。此事在勞委會內部,亦形成兩派見解,最後才由主委陳菊協商定調,確定站在勞工立場。

不過,勞資雙方協議結清舊年資,所牽涉的範圍極為廣泛,不僅僅是資遣費多寡、休假年資而已,還包括未來重新聘回來以後,薪資結構有多少是基本工資、多少是獎金加給、未來工作條件、調動方式、每年年終獎金計算基準……。種種項目,都需透過協調,由勞資雙方談出明確結果。

這種協商,勞資雙方都各有優劣長短,雙方總體條件固定,於是,在不同談判項目之間,自然呈現相互消長態勢。因此,勞委會上述強硬規定,固然保障勞工休假權益,但卻也同時削弱了勞工在其他項目的談判籌碼。

例如,勞退新制規定,雇主須按月提撥工資六%,至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很多雇主已決定用底薪,而非全薪,作為提撥基準,以減低人事成本。勞資協議結清舊年資,必然須協商將來薪資結構。亦即,底薪佔全薪的比例愈高,對勞工愈有利,但底薪比例為何,又視其他勞動條件而定。如今,勞委會鐵口直言,僵化規定,不得結清休假年資,毫無轉圜餘地,對雇主自然極為不利。對勞工而言,彼長此消,協商底薪比例之際,自然相對不利。

勞委會維護勞工權益,應該大處著眼,消化全局,不能只顧眼前特定項目,扔震撼彈,造成後遺症,讓勞工的權益,由「朝三暮四」,變成「朝四暮三」。表面上,好像為勞工爭得某項福利,實際上,卻讓勞工喪失了其他福利。

對某些勞工來說,能繼續維持舊制長天數休假,固然極為重要,但對另一些勞工來說,能夠在新制實施後,獲得較高比例的底薪、較好的工作條件、較寬厚的年終獎金計算基礎,遠比延續舊制休假天數,更為重要,也更為實惠。勞委會應重新考慮上述決策,以更具有彈性的方式,將是否結清休假年資之事,交由勞資雙方透過協商決定。

對勞委會而言,還有其他事情,必須立刻解決。例如,新制所規定的「五年提撥足額」,究竟是對所有雇用勞工全額提撥?還是只足額提撥五年內退休勞工的部份?對此,勞委會至今沒有明確說法。此事攸關廣大勞工群眾權益,勞委會似乎應該趕快提出解釋。

【2005-03-13/中國時報/A2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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