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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勞退年資 7月才可結清
內容 結清年資給付 不得低於勞基法退休金標準 福利事項不併同結清 特休假可繼續累計

記者張麗君/報導

針對勞退新制實行前引發的結清年資之爭議,勞委會昨天宣布,勞退新制7月1日實行前不得結清年資。此外,年資結清僅是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與年資相關的其他福利事項如特休假等無關,不可併同結清;換言之,勞雇結清年資後,員工的特休假年資仍可繼續累計。

由於勞退新制即將實施,許多雇主為降低未來提撥退休金成本,紛紛結清勞工年資,再重新適用新制,但應如何「結清年資」頗有爭議;對此,勞委會研議後決定,新制實行前不得結清年資。

勞委會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明定勞工原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雇雙方約定結清舊制年資所生疑義,按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舊年資,於新制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因此,企業採行「結清舊制年資」之措施,應於7月1日該條例施行後。勞委會說,新制實施前結清年資無法令依據,且產生結清後於7月1日前勞工卻仍繼續適用舊制之奇怪現象,新制實施前結清年資毫無實益。

有關結清舊制年資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之2規定之退休金標準,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表示,結清年資必須一年兩個基數,低於此標準,即是違法。勞委會強調,勞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雇主衡酌自有資金後,如確無法依法定標準給付勞工結清之退休金,即不應要求勞工結清年資。

勞委會指出,結清年資之標準若低於勞基法退休金標準,除與法不合,並損及員工權益,勞工亦得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此外,如結清年資之標準低於勞基法標準,雇主除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剩餘款亦不得主張領回。

結清年資不等同結清勞工特休假年資,勞委會表示,有關特別休假之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應按勞工之工作年資核計,勞雇雙方雖得協商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但並未規定連同特別休假年資亦一併結清,且其勞動契約係屬於繼續存在的狀態,並非終止,因此勞雇雙方雖依法定標準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但採計特別休假之年資則不受影響。按此規定,勞工特休假年資仍可繼續累計,不受退休年資結清影響。

【2005-03-12/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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