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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7月1日後結清年資 前15年每年給薪兩月
內容 超過15年部分 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原勞動契約仍存續 特休假必須累計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11)日指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7月1日之後,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必須依照勞基法退休金的給付標準,而且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存續,年資並未中斷。因此,特休假必須累計,不因年資結清而中斷。

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並無有關結清年資的規定,企業若要結清年資,必須在7月1日勞退條例實施之後,才可以結清年資。

年資結清的標準,根據勞退條例規定,舊制時期的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資雙方可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也就是按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月工資;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

例如,甲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6年,勞資雙方合意7月1日之後,結清舊制年資,讓勞工改選新制,雇主就需要支付12個月工資的年資結算金給勞工。

賴勁麟分析,勞退條例規定年資結清,只有結清退休金年資,並未影響勞工的年資,所以特休假都要繼續累計,不能歸零計算。

服務六年的甲勞工年資結清後,在同一公司服務第七年時,甲勞工還是有14天的特休假。

勞退新制尚未開辦,已經因勞資雙方對年資結清的標準認定不一,出現勞資爭議。

勞委會曾經針對7月1日新制開辦後,勞資雙方結清年資時,原有的特休假是否歸零產生疑義。一派認為,舊制年資結清包括退休金、工作年資也一併結清,原本的特休假應該歸零計算;另一派認為,年資結清只包括退休金的年資,並未包括特休假的年資,特休假不受影響。

由於意見紛歧,勞委會主委陳菊前天晚間召集勞資處、條件處、法規會等相關單位,從法理角度,確定年資結算後特休假的處理方式,釐清爭議。

【2005-03-12/經濟日報/A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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