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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7月1日後結清年資員工退職金 享定額免稅
內容 7月前領取年資結算金適不適用? 財部:無法確定結清年資用意 暫不做解釋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勞工退休金新制將在7月1日上路,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雇主依勞退金條例相關規定,在7月1日後結清員工年資,員工所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將可享有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優惠。財政部近期將發布這項行政命令。

但官員說,這項退職所得的減免優惠,不包括7月勞退新制實施前,勞工取自雇主的年資結算金。財政部表示,由於無法確定勞資之間結清舊年資的用意,勞工取得的年資結算金能否視為退職所得享受減免,暫時不做解釋。

依據去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數百萬名勞工必須在7月1日以前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財政部已經決定,7月1日後,不管選擇新制或舊制,其取自雇主的年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只要符合勞退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者,就可以視為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

勞退金條例第11條規定,在勞退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勞退金條例的退休金制度者(新制),其適用勞退金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同法第2項即規定,保留的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並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同法第3項並規定,依規定保留的工作年資,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財政部表示,凡在這些勞退金條例規定的範圍內取得的退休金,即可享有定額減免稅負。

至於,部分企業為因應勞退新制施行後,需為勞工提撥足額勞退準備金的壓力,而與勞工約定在7月1日前結清舊年資,因為勞工只是將年資歸零,企業仍舊繼續聘僱,這筆年資結算金能否比照視為退職所得 財政部認為仍有疑義。

勞委會則對企業與勞工約定結清舊年資的做法沒有意見。勞委會認為法律並無設限,唯有企業發放給勞工的年資結算金,仍需依照勞退金條例規定發放。勞委會認為,年資結算金性質上類同於退休金。

【2005-03-14/經濟日報/A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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