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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因應勞退新制十項方案(二)──結清年資
內容 陳文賢 精算師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在一月十九日公佈之後,許多問題有了較明確的答案,但筆者發現企業對於「舊年資結清」尚存在諸多不解、誤解乃至不知如何因應,本文先就此做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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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

A公司成立甫五年,其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餘額約仟萬元,若員工之工作年資每年以一個基數(一個基數代表事發前六個月之平均月工資)結清,則結清金額約仟萬元,A公司擬與員工協議工作年資每年以一個基數結清,並動用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以支付結清年資,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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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保留年資經勞資雙方協議以不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工作前十五年,每年兩個基數,次十五年每年一個基數)結清者,從其約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按第十一條結清年資者,其結清金額得自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支應。但若勞資雙方協議以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結清者,協議是否有效,不無疑義。

有人主張法只明示可以不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則可,未明示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可或不可,既然法未明示,勞資雙方自然得以自由協議。亦有人主張,雖然法未明示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可或不可,但究其立法精神,應為一強制性最低結清標準,否則該條法規即毫無意義,一旦不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被視為法之強制最低標準,則任何事前契約行為違反法之強制規定均無效。在沒有實案例發生之前,我們不知道司法機關的見解為何,也就是說如果勞資雙方協議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年資者,存在結清無效的風險。

同時勞委會也表示,結算年資必須是以退休標準來結算,也就是說前十五年工作年資,一年年資兩個基數,不能採較低的資遣標準。由於勞退條例七月才生效,為避免存有法令上的爭議空間,勞委會建議企業最好等到七月以後再做結算的動作。

勞退條例從七月一日起才生效,如果勞資雙方協議在六月三十日前結清年資,其協議雖不受勞退條例規範,但仍需受勞基法規範。勞基法雖無結清年資之相關規範,但退休金給付是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如果某員工在結清年資後仍持續在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其仍能主張結清年資之協議違反法令強制規定,要求雇主補足退休金。

此外,經向主管機關查詢,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並不支應以低於勞基法標準之結清年資,至於能否公司先出錢以低於勞基法標準結清年資之後,再申請領回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餘額,主管機關尚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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