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制怪象 雇主祭服務年限
內容 多採五年 違者須賠違約金 勞委會強調 不得預扣薪資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據指出,許多大型企業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最近雇用人員時都會新增一條「最低服務年限,否則須賠償違約金」,且大部分企業採取五年期限。

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工退休金可帶著走,企業為防堵員工跳槽,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加設「服務年資」條款,但因勞工在被綁期間的薪資大都不會太高,勞動條件也不會太好,對勞工相當不利。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中並未規範是否可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因此勞雇雙方的契約有無效力,必須回歸到民法認定,一旦尋求司法途徑,違約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將是法院判決重點。

不過,勞委會也強調,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如果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又無法繳交違約金時,雇主不能從薪資中扣除;如果勞雇發生類似爭議,可先尋求地方主管機關調解,協調不成再尋求訴訟途徑。

根據法院相關判決,如果在進入事業單位的同時,雇主就要求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屬於違反強制規定,即使簽訂也是無效,自然沒有違約金的問題。

不過,工作一段時間後,雇主才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應屬有效,因當時勞工已可判斷是否應該簽該份規範。林由敏表示,這類判決屬於主流見解,還是要依個案情況認定。

【2005-03-09/聯合報/A12版/綜合】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