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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退新舊制 勞工可暫不選擇
內容 選舊制或暫不選擇 五年內都可改選新制 勞工須在徵詢表親自簽名

記者朱若蘭/台北報導

勞工退休新制七月開辦,勞工保險局昨起寄發勞退新舊制勞工意願徵詢表,給四十萬個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勞工可選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須親自簽名,雇主須七月十五日前將勞工選擇結果向勞保局申報。

史哲表示,勞工依其意願選擇新或舊制,一時無法決定者,可選「暫不選擇」且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選舊制或暫不選擇的勞工,勞退新制五年內都可改選新制,但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舊制。

勞退諮詢專線開放四天,已接獲一萬三千多通詢問電話。不少勞工詢問,若選新制,舊年資怎麼辦?勞保局指出,法令並沒有規定雇主須結清年資,勞工與雇主可協商選擇結清或保留,如果雇主要求員工結清,須按照勞基法退休金標準。

勞保局發行「勞動保障」雙月刊創刊號也於昨天出爐,首期重點內容為勞退新制,包括新、舊制選擇、退休金的計算與領取方式及雇主申報流程等,相關文宣及刊物,民眾都可到勞保局全台廿四個辦事處免費索取。

勞保局總經理史哲表示,事業單位收到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徵詢表後,應先確認該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如適用就需開始徵詢單位內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新、舊制選擇意願。

勞工填完勞退新舊制意見徵詢表,須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雇主與勞工各留一份,蓋雇主收訖章,另應依勞工勾選據實抄錄於勞退選擇暨提繳申報表。雇主應保存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為止,六月卅日前雇主回收徵詢表,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期限為七月十五日。新制諮詢電話(○二)六六三○六六三○。

【2005-03-08/聯合報/B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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