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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年資結清 特休假歸零重新起算?
內容 勞委會傾向依勞基法,原天數不受影響;近日會商後定調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許多雇主急著要在新制上路前,與員工結清舊制年資,方便後續行政作業,並擬在結算後,連特休假也一併歸零重新起算。勞委會昨天表示,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雇主結清員工年資重新聘用,只要是在三十日內訂約,年資就要併計,也就是說,之前的特休假天數不受影響。不過這項解釋已引起企業反彈,勞委會內部也有歧見,因此近日將開會研商,以確定如何定調。

距離勞退新制上路只剩三個月,不少企業開始進行年資結算的工作,但這是否意味買斷勞工過去的年資,結算後,包括勞工的特休假都要由零開始計算?近日勞委會就接獲不少雇主的詢問電話,但是不同的業務單位就有不一樣的答案,頗讓雇主傷腦筋,急著要勞委會給一個肯定的說法。

對此,勞委會官員承認,內部的確有歧見,主要爭議在於勞退條例有結清年資的規定,但是否能夠推及勞基法卻是爭議,近日將要開會討論,並且統一定調,對外說明。不過,目前勞委會初步規劃,應該以勞基法的規範為原則。

依照勞基法第九條的規定,勞資之間「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另外依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未滿三個月而制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定,勞工前後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勞委會開會定調決定依照勞基法的原則討論結清年資的事宜,那麼就算雇主重新聘用勞工,只要是在三十日以內訂約,年資就要併計。

至於企業在三十天後用重新聘用原有員工,勞委會表示,雖然明知此舉可能是企業規避員工特休假採取的行為,但即使未來決定依勞基法規定處理特休假,也很難處分企業這樣的行為,除非員工能證明在三十天內仍有上班,否則企業刻意去鑽法律漏洞也很難規範。

【2005-03-05/工商時報/04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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