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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權益如何保?(1)》雇主結清年資 須按退休標準
內容 前15年年資須以兩個基數計算,且不得分期給付或離職後再發給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勞退新制今年七月就要上路,不少雇主近來已開始與勞工進行結清年資的動作,勞委會昨天強調,結算年資必須是以退休標準來結算,也就是說前十五年工作年資,一年年資兩個基數,不能採較低的資遣標準。由於勞退條例七月才生效,為避免存有法令上的爭議空間,勞委會建議企業最好等到七月以後再做結算的動作。

勞退新制上路在即,不少企業為了方便後續的行政作業,紛紛要與勞工結清舊年資。不過實務上卻發現,有不少企業趁著結清年資的機會,順便進行人事的重整,表面上是整理勞工的過往年資,實際卻是行解雇之實時,逼勞工簽署離職同意書。

面對這種情況,勞委會官員強調,簽署離職同意書的前提就是「勞資合議」,換言之,勞工不能在被迫、或者未知的情況下,丟了工作,否則可以向勞保局舉發。

另外如果雇主以相當低廉的價格買斷勞工的過往年資,甚至傳出有企業要求勞工接受分期付款、或者等離職再付的惡劣行徑,又該怎麼辦?

不過,這麼多的雇主開始與勞工結清年資,可能存有司法上的爭議!由於結清年資的法源基礎是勞退條例,但勞退條例七月才生效,在此之前,這個法的適用性存有模糊空間,勞委會建議雇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七月以後再進行結清年資的動作比較恰當。

【2005-03-02/工商時報/05版/話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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