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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離職員工追討勞退金有效行使期限僅五年
內容
案例
秀雯大學畢業後,雖沒考上會計師執照,但仍進入小小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記帳員。勞退新制上路後,秀雯正在跟同事討論應該選擇新制還是舊制,結果被老闆發現,老闆說事務所屬於會計服務業,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退休金。
事務所工作兩年,秀雯跳槽到另一家信信會計事務所工作,某天收到一張薪資通知單,上面紀錄著這個月老闆提繳3,000元的退休金到秀雯的個人帳戶裡。
秀雯十分訝異,會計服務業不是沒有退休金嗎?怎麼多一筆這個項目?趕忙問人事主管老蔡,老蔡說,會計服務業早就納入勞基法,本來就有退休金。
秀雯恍然大悟,原來小小的老闆為了節省成本欺騙員工、也沒提退休金,秀雯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及勞保局,結果秀雯兩年來的退休金全被勞保局追討回來。
解析
勞基法在民國73年公布實施,當時僅有農林漁牧、製造業、營造業、大眾傳播業等七項行業適用。隨著勞委會擴大指定適用行業,目前已經有574萬勞工適用勞基法,納入退休金的保護傘下。
勞委會已經在87年4月1日將會計服務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除了會計師不適用勞基法外,其他的會計服務業工作者都適用勞基法。秀雯進入小小會計師事務所時,早就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小小的老闆依法必須提繳退休金給秀雯。
儘管秀雯已經從小小事務所離職,與老東家結束了僱用關係,不過法令提供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的管道。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開辦後,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一但選擇新制退休金,老闆就得根據工資的6%提繳退休金到勞工的個人帳戶。
勞工可從老闆發給的提繳通知書、或向勞保局查詢帳戶裡的金額,檢查老闆是否提繳退休金以及退休金提繳金額是否足夠。
如果老闆沒有提繳或是提繳不足,勞工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訴,由勞保局向老闆追討。
即使勞工離職,法令還保障勞工有五年的請求權。如果勞工發現老東家沒有提繳退休金或是沒足額提繳,就可以像秀雯一樣,採取行政救濟向勞保局申訴、以及民事救濟途徑告到法院,要求老東家賠償原本的退休金。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權利有效行使期間僅有五年。如果勞工離職五年後才對老東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喪失法定效力。因此,新制上路後,勞工必須先釐清自己是否是勞基法適用對象,以免像秀雯被老闆欺騙了還不知道,平時也得注意老闆是否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畢竟這是自己的老本,攸關後半輩子生活,千萬別忽略自己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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