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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委會擬草案 勞退基金 1年2000億 不受立院監督
內容
採行政法人 監理會操作巨款 成員全由勞委會聘任 工作人員不須具公務員資格 但薪水比照金融單位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完成「勞工退休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初稿。依草案條例規定,監理會成員全由勞委會聘任,不受立法院監督,只須向勞委會負責,這個機構將負起監督管理以及投資操作一年約二千億元勞退基金責任。
依勞委會擬定的初稿,由於該會人事任用不須公務人員資格,薪水又比照金融單位,可預見監理會人事未來將成各方爭取角逐的目標。
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表示,新制退休金制度,基金報酬率、提撥率高低,直接涉及勞工退休金多寡,為使基金運用更具效率與彈性,不受行政機關人事、會計制度的束縛,未來勞退基金監理委員會將採行政法人方式,讓組織更具獨立性,且可藉由任用資格鬆綁,大幅延攬民間專業人士投入基金操作,以提高報酬率。
依條例,監理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兩人,皆為專任,另設兼任董事十八人,成員結構包括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名、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三名、政府機構代表三名、專家學者六名。另設常任監察人一人、兼任監察人兩人,均由勞委會聘派。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辦法,由勞委會訂定。
勞動條件處處長李來希說,為維護基金正常運作,監理會還設有一位執行長、一位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依草案執行長與副執行長無任期設限。組織架構設投資、財務、風險、行政等管理處,以及資訊室。
因勞工退休金基金年收近兩千億元,為防範內部人員利益輸送,草案明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相關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至於「迴避範圍」由勞委會訂定。另外,董事、監察人與執行長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避免徇私。但法條並沒有針對違反「迴避原則」處罰,形成消極限制現象。
草案也明訂,勞委會對監理會有全權監督權,且監理會每年應擬具投資策略及年度投資運用計畫,報請勞委會備查。另外,監理會人員任用不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但如屬公務人員,回任公務體系時年資可一併計算。賴勁麟說,監督委員會設置條例將排入法規會討論,定稿後送立法院審議,計畫七月一日新制退休金實施前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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