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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保證二年定存利率可能不利長期投資
內容 林弘立:應讓勞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

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林弘立昨(20)日代表同業向勞委會提出兩大建言,一是明訂參與勞退金管理的資產管理公司資格條件,二是勞退金投資收益規定不得低於2年期的定存利率,反可能損及長期投資報酬,應修法讓勞工具有自行選擇退休金投資運用的權力。
林弘立表示,世界各國在制定相關退休金計劃時,除考量勞工在退休後如何仍能擁有充分的經濟財源以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外,有計畫性的讓當地金融機構在政府的監督下參與計畫執行。
根據最新頒布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每月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林弘立指出,6%遠低於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提撥比率,較不易涵蓋勞工的各項需求。
若較偏向香港制度,可鼓勵成員自願增加供款額,為退休生活累積更多權益,但勞退新制的條例規定中並不允許台灣勞工,可以像香港強積金制度自由選擇資金投資標的,傾向由主管機關統一運用,因此現階段與民間資產管理業者的配合上,將明顯不同於香港強積金制度。
集結投信投顧業者意見,林弘立建議採取新加坡公積金制度中對金融商品提供公司的審核標準。政府若對勞工退休金保證不低於2年期定存利率的獲利,除造成國庫沉重負擔外,對於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行為,例如為保障二年定期獲利率就可能犧牲長期投資報酬率,反而不利勞工。
根據統計,去年勞退基金有近六成資金放在現金及短票部位,與美國1,000大退休基的資產配置六成放在股票相當不同,台灣勞退金以低收益、低風險的投資策略為主,此模式能否因應逐漸老化的台灣勞退市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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