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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年資結算金 依薪資所得課稅
內容 年資結算金 依薪資所得課稅
因應勞退新制 預先結清舊年資未辦理離職 不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優惠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明(94)年7月勞退金新制施行,企業如預先結清員工舊年資,並發放給員工一筆年資結算金,財政部初步認為,員工若未辦理離職,取自雇主發放的年資結算金,必須全額按薪資所得課稅,不能視為退休金享有定額免稅。
不過,財政部官員也說,所謂「未辦理離職」,是否包括「已辦理結清舊制、離職後重新聘用」,這是勞委會的權責,未來兩個單位仍須協商。
官員強調,如果以稅務機關的見解,「已辦理結清舊制、離職後重新聘用」僅是「形式」離職,並非實質離職,因此,須依薪資所得課稅。所以,當雇主支付給勞工的年資結算金,必須在給付年度代員工辦理所得稅扣繳,而取得年資結算金的勞工,也要在實際領取年度併入綜合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由於年資結算金是按員工過去在企業任職年資換算而得的一筆所得,賦稅署官員指出,若金額較大者,一次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將會產生累進稅率驟升的可能,加上並無退職所得可享有的額外免稅額,員工應注意自身的所得稅負節稅權益,考量應否接受。
明年7月將要施行的新制勞退金條例,雇主除需為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提繳薪資6%的勞工退休金之外,針對選擇舊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雇主依法也要在五年內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根據會計師業者估計,雇主需要提撥的新舊制退休金合計提繳率,將在勞工薪資水準的11%以上。
據指出,有部分企業因此採取與勞工協議結清舊年資,並代之以發給年資結算金的方式,藉以免除未來五年內必須提撥足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責任。官員指出,已有企業向財政部查詢,這筆年資結算金可否視為勞工的退休金,適用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優惠
財政部初步認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是指: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並不包括「年資結算金」。因此,領取這筆年資結算金的勞工,如果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年資後仍受雇於同一企業者,年資結算金就屬於企業支付的薪資,並非退職所得,不適用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優惠。
根據稅法規定,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其定額免稅優惠是按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享有全數免稅;退職服務年資乘以15萬元,但未達退職服務年資乘以30萬元部分,半數課稅;領取金額超過退職服務年資乘以30萬元以上部分,全數課稅。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5萬元後的餘額,做為所得課稅。
【2004-12-06/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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