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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政府篇--全面教育相關人員 了解權利義務
內容 【本文作者為台大國家政策研究所教授/辛炳隆】

除了中、大型企業,大多數企業對勞退新制的相關規定並不了解,為免日後實施時發生爭議,目前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一年的緩衝時間內,應分別對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人員、勞工團體與工商團體,經由委託公、協會,或透過與媒體合作等方式,讓政府承辦官員、企業主與勞工等,能充分瞭解退休金新制的內容。

在新制下,退休金的依法提撥,攸關勞工退休時的保障,政府除了對未依法提撥的雇主,加以處罰外,更應建立勞工申訴制度,讓勞工從勞保局每月寄發的對帳單中,瞭解本身退休金提撥的狀況,進而負起參與監督的責任。此外,政府也可以考慮集中勞動檢查的人力,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以強化對企業提撥勞工退休金的監督。

至於對退休金基金的管理與運用,有必要加強勞工對基金管理運用的監督。基本上,退休金基金的投資報酬率,直接影響勞工退休生活的保障,因此,未來除政府所成立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應增加代表勞工委員的比例,讓勞工可以進行體制內的監督外,也要讓退休金基金管理運用的資訊,更加透明化,讓所有關心自己退休金所得狀況的勞工,可以自行參與監督。

正因為勞工退休金的管理與運用,影響勞工的權益最大,未來應開放讓勞工可自行參與選擇操作的金融機構的權利,而政府只負起篩選金融機構的義務。交由勞工自行看緊自己的退休金荷包,除可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更重要的是,能大大降低政府管理退休金基金的人力負荷。

此外,在這一次勞工退休金條例中,比較受到忽略的,就是對雇用勞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可經由工會或勞工一半以上的同意,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並代替退休金個人帳戶的提撥。但問題在於,未來年金保險制度要如何運作,現有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規定並不清楚。香港曾經爆發企業與金融機構掛勾的不法情勢,未來政府必須提高對年金保險的監督,以阻絕發生弊端的可能性。

再者,在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之後,政府應對現有的勞動法制進行全面的檢討,特別是過去政府因擔心企業藉由定期契約工,規避勞工退休金給付責任,而嚴定定期契約工的法定條件,應隨著退休金的改制,而有加以鬆綁的必要。

同樣地,為因應非典型雇用可能會隨著退休金新制實施而增加,而現有勞動法令,卻對非典型雇用的規定付諸闕如,自然也有加以規範的必要。

最後,基於勞工退休金制度,只能照顧受薪階級的老年生活安全,無法顧及自行作業者的年老生活安全,因此,如何統合勞工退休年金、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制度,以建構老人年金安全體系,更是政府未來長期要規畫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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