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委會委員會議昨天討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原本草案中規劃,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達一定金額,而遭逢失業、職災等緊急危難需要救助時,可從勞退專戶中支應,但賴浩敏委員認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授與這項權利,決議先刪除這項條款,待未來母法修法補強後再一併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但因勞委會舉辦公聽會時,勞工界一再要求,如發生重大意外需要救助,應可提領部分金額應急。
勞委會一度在「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中增列,勞工未滿六十歲前,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收益達一定金額,且勞工年滿四十五歲,連續失業滿六個月以上,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遭逢緊急危難,亟需救助,可檢附相關證明請領部分退休金;以及未滿六十歲,勞工發生重大傷殘,至不能工作時,可分次請領退休金等條文。
委員會議討論時,賴浩敏強調,提前請領退休金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但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授與細則可列入社會救助項目,所列的提前請領,似有逾越母法之嫌。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希望能予保留,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決定先暫時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