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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輝輝科技是國內績優廠商,公司成立三年以來,獲利蒸蒸日上,服務兩年的阿德提議,反正公司成立不久,同事也都願意繼續待在公司服務,阿德建議老闆乾脆結清舊制勞基法的年資,把中信局退休金帳戶的錢全部提出來,員工也全部改採新制,避免同時有新、舊制兩段年資,造成管理麻煩。
老闆敲一敲計算機,公司員工才50位,如果依照一年年資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結清年資,年資結算金大約700萬元,中信局的退休金帳戶足夠支付這筆年資結算金。
過不久,公佈欄上貼著每位員工能拿到的年資結算金,阿德看到自己只能拿到兩個月的結算金,相當疑惑,趕緊向老闆報告,年資結算必須以一年年資發給兩個月的工資計算,不是以一年年資發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
解析
勞退新制上路後,已經投入職場的勞工,就有新制退休金及舊制退休金兩種選擇。如果勞工改選新制,舊制時期的年資就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保留舊制年資,等到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時,再換算成退休金;另外一種方法則是直接結清年資。
如果輝輝科技要從中信局退休準備金帳戶裡,把錢領出來作為年資結算金,舊制年資的結清標準必須依照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標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保留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基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必須按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退休金基數的標準,是指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阿德為例,在輝輝科技服務兩年,兩年年資就可以換算為四個月工資,阿德應該拿到四個月的年資結算金。
當輝輝老闆與員工達成年資結清的協議,並按照勞基法第55條的標準結清年資時,老闆就可以動支以往在中信局提繳的退休準備金,作為年資結算金。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勞雇雙方依11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年資結算之後,輝輝科技的50位員工視同全部選擇新制退休制度,在勞基法時期的舊制年資全數歸零。輝輝老闆只要從勞工選擇新制當天起,按月提繳工資的6%,到勞工在勞保局開設的個人帳戶即可。
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規定強制結清舊制年資,是否結清,交由勞資雙方約定,並規定年資結算金的計算標準,確保勞工權益。如果法令強制結清舊制年資,恐將侵犯老闆的財產權。所以勞委會推動立法時,並未強迫老闆結清舊制年資。
根據勞基法規定的舊制退休金,勞工必須符合退休條件,才能領到退休金,當勞工未符合時,本來就沒有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假使勞工尚未符合退休要件,就以法令強制老闆給付退休金,就會侵犯老闆的財產權,而且有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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