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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實施勞退新制後,各企業可以用"非工資"的給付部分替員工購置如人壽保險等商業保險,這種方式對勞資雙方都有實質好處。
對勞工而言,以雇主為「要保人」替勞工購買商業保險時,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勞工,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之部分,可以不必列入被保險員工當年薪資所得,享有省稅之利;同時,勞工將來離職時,也可就保險解約金或責任準備金中擇其多者,領作離職金。
對雇主而言,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是保留人才的一種有效方式,同時也有以下好處:
(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公司所負擔之保險費,可以被列為公司的費用項目,達到為公司節稅的效果。
(二)雇主在法律上因法律規定必須給付員工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退休金(舊制)這些給付可以透過購買有儲蓄型的保險商品或投資型保險的保險商品以轉移風險。
(三)雇主依勞基法五十九條的規定,必須負擔的職業災害的補償的部分或是民法的賠償部分,可以透過保險的方式予以給付或已由雇主支付的費用部分可予以抵充。
(四)在舊制勞工退休金提撥率方面,規定的提撥率是2%~15%,各企業的提撥率可以考慮以2%為主,其餘用商業保險商品來代替。
(五)可以節省勞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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