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夜點費視為工資併計退休金
中央社.臺北訊
夜 點 費 是 否 視 為 工 資 爭 議 不 斷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決 定 刪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 夜 點 費 、 誤 餐 費 排 除 適 用 工 資 認 定 的 規 定 , 也 就 是 經 常 性 給 與 的 非 小 額 夜 點 費 或 誤 餐 費 , 可 算 工 資 , 發 放 勞 工 退 休 金 時 , 需 一 併 計 算 在 薪 資 內 。 根 據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排 除 屬 於 工 資 的 項 目 , 紅 利 、 婚 喪 喜 慶 雇 主 致 贈 的 賀 禮 、 奠 儀 、 醫 療 補 助 費 等 , 其 中 第 九 款 規 定 , 夜 點 費 、 誤 餐 費 等 不 列 入 工 資 。 昨 天 石 油 工 會 理 事 長 莊 爵 安 與 臺 電 工 會 代 表 至 勞 委 會 拜 會 主 委 陳 菊 , 工 會 認 為 , 依 法 院 就 臺 塑 、 中 鋼 、 中 油 員 工 要 求 夜 點 費 計 入 平 均 工 資 的 判 例 來 看 , 夜 點 費 具 有 「 勞 務 對 價 」 及 「 經 常 性 給 與 」 性 質 , 應 屬 於 工 資 。 工 會 指 出 , 目 前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第 九 款 將 夜 點 費 排 除 適 用 平 均 工 資 , 造 成 勞 方 要 求 資 方 全 面 列 為 工 資 障 礙 , 希 望 勞 委 會 依 權 責 修 改 相 關 規 定 , 刪 除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第 九 款 有 關 夜 點 費 不 得 列 為 經 常 性 給 與 的 規 定 。 勞 委 會 指 出 , 事 業 單 位 與 勞 工 對 於 夜 點 費 的 爭 議 問 題 , 達 近 百 件 的 訴 訟 , 不 過 , 法 院 判 決 趨 於 一 致 , 採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精 神 , 對 經 常 性 給 與 視 為 工 資 , 應 納 入 退 休 金 計 算 。 為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訴 訟 , 勞 委 會 將 刪 除 在 工 資 認 定 上 排 除 夜 點 費 、 誤 餐 費 的 規 定 。 對 於 有 人 擔 心 資 方 會 運 用 其 他 名 目 規 避 工 資 認 定 , 他 表 示 , 在 判 定 是 否 為 工 資 上 , 會 考 量 是 否 有 超 過 尋 常 標 準 、 因 工 作 獲 得 的 報 酬 等 要 件 加 以 認 定 。 勞 委 會 表 示 , 修 法 通 過 後 , 將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再 報 請 立 法 院 准 予 核 備 , 最 快 今 年 底 實 施 。 ( 徐 仙 蕙 . 臺 北 訊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經 濟 研 究 處 昨 日 公 布 九 月 份 景 氣 概 況 顯 示 , 九 月 領 先 指 標 持 平 , 同 時 指 標 續 降 , 景 氣 燈 號 臨 黃 紅 燈 下 限 , 廠 商 對 短 期 景 氣 持 悲 觀 比 率 增 加 。 經 建 會 表 示 , 九 月 份 領 先 指 標 綜 合 指 數 為 一 百 零 七 點 八 , 與 上 月 持 平 , 其 中 呈 正 向 貢 獻 的 指 標 為 製 造 業 新 接 訂 單 變 動 率 、 海 關 出 口 值 變 動 率 、 股 價 指 數 變 動 率 和 核 發 建 照 面 積 , 而 呈 負 向 貢 獻 的 指 標 是 製 造 業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工 時 、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和 貨 幣 總 計 數 M1B成 長 幅 度 。 在 產 業 景 氣 調 查 顯 示 , 銷 售 、 訂 單 都 較 八 月 略 增 , 利 潤 持 平 , 但 廠 商 對 短 期 景 氣 看 法 持 悲 觀 和 保 守 的 比 重 增 加 。 經 建 會 指 出 , 九 月 份 受 訪 的 廠 商 中 , 有 百 分 之 十 九 的 廠 商 認 為 未 來 三 個 月 的 景 氣 將 轉 壞 , 較 八 月 增 加 了 百 分 之 六 , 預 期 景 氣 持 平 則 從 八 月 百 分 之 七 十 一 減 為 百 分 六 十 五 , 看 好 景 氣 的 廠 商 和 八 月 一 樣 有 百 分 之 十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