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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新制釋疑》提繳年資未規定上限
■ 記者 林燕翎
案例:在電力公司上班的瑞珠,專科畢業進入公司服務至今已經30年,今年才48歲的瑞珠,還不想退休,計畫一路在公司服務到60歲再退出職場。 某天,人事部門在公布欄徵詢員工選擇新舊制的意願,瑞珠心想自己工作年資已滿30年,符合勞基法工作年資的上限了,新制退休金應該與她無關。
正當瑞珠離開公布欄時,聽到服務年資同樣30年的美芬說,選擇新制對我們這群老員工很有利,一定要選的啦!瑞珠趕緊追問,美芬說,新制年資沒有提繳年資限制,原本在舊制的無效年資,都變成有效,對老員工來說,是一大利多!瑞珠越聽越模糊,勞基法上限不是30年嗎?怎麼又變成沒上限?
解析:
勞基法規定的舊制退休金請領標準,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一個基數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新制退休金上路後,從勞工進入公司服務的那天起,直到勞工離職或退休,雇主都得提繳退休金,完全沒有提繳年資的上限。
根據勞基法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按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按照勞基法退休金的計算標準,像瑞珠已經工作30年,恰好已經拿到45個基數。如果瑞珠從第31年起還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受到勞基法45個基數的上限規定,第31年起的服務年資都算是無效年資,無法計入勞基法的退休金給付標準,老闆只需承擔這30年內的工作年資即可。
新制退休金上路後,勞工退休金條例裡,並未規定提繳年資上限,勞工工作越久、獲得的退休金就越多。
瑞珠希望在電力公司服務到60歲才退休,如此一來,瑞珠的工作年資就有42年,因為勞基法上限只到30年,為了領到更多退休金,瑞珠可以從第31年起改選新制退休金。
根據勞退金條例規定,在同一企業服務的勞工,舊制年資必須全數保留,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再請領。
如果瑞珠在第31年起選擇新制,老闆就得按照工資的6%,提繳退休金到瑞珠在勞保局的個人帳戶裡,直到瑞珠退休為止,瑞珠退休時就可領到舊制時期與新制時期的兩筆退休金。
先不考慮薪資成長,假設瑞珠從第31年起直到退休,工資皆為6萬元。瑞珠在舊制時期的30年年資,可折算為45個月的工資,即270萬元;新制時期的12年年資,就有老闆12年來,每月提繳3,600元,累積在個人帳戶裡的51萬8,400元。兩者合計就有321萬8,400元。
【2004/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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