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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員工跳槽至個人帳戶制 原年金保險保費須自付
內容 記者 林燕翎
案例:在半導體廠工作的瑞秋,前幾年,老闆為體恤員工,徵得員工同意後,全公司三分之二的同事都參加安安保險公司的年金保險,由老闆提繳工資的6%作為保險費。
眼看面板廠股票大漲,擔任製程工程師的瑞秋,在家人的鼓吹下,跳槽到面板廠服務。當瑞秋到新公司報到時,人事主管通知她,面板廠實施個人帳戶制,所以參加安安的年金保險保費,必須自行繳交。

瑞秋十分納悶,個人帳戶制老闆也是提繳工資的6%,跟年金保險的保費相同,新老闆怎可拒絕安安保險的保單呢?

解析: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上路後,200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除了個人帳戶制,還有年金保險制可選擇。像瑞秋原本參加安安保險公司提供的年金保險,並由老闆擔任要保人,每月提繳工資的6%,作為保險費。

當瑞秋跳槽至面板廠時,由於面板廠並未實施年金保險制,除非瑞秋與新老闆約定,年金保險保費由新老闆支付,否則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費必須由瑞秋自行負擔。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8條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開設的個人專戶。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所屬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費必須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

新東家並未實施年金保險制,而是實施個人帳戶制,新老闆必須提繳工資的6%到瑞秋的個人帳戶。至於瑞秋的年金保險契約,必須由瑞秋自己負擔保費;除非瑞秋與新老闆有約定,新老闆願意另外支付工資的6%幫瑞秋支付安安保險的保險費。

瑞秋如果不願繼續提繳或沒有能力提繳保險費,年金保單根據保險契約規定辦理解約。

假使瑞秋希望退休生活更有保障,可以每個月自行提繳工資的6%,繼續投保安安的年金保險;未來退休時,瑞秋除了勞保局的個人帳戶之外,還有一筆年金保險的收益,等於擁有兩筆退休金。

瑞秋是從年金保險制的公司跳槽至個人帳戶制的公司。如果勞工是個人帳戶制的公司跳槽到年金保險制的公司,原有的個人帳戶就可以保留,直到符合參加個人帳戶制15年且年滿60歲時,就可以按月請領月退金。

如果參加個人帳戶制累積年資未達15年,等到年滿60歲時,再一次將勞保局的個人帳戶金額全部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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