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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保局籌辦勞工退休金各項業務,均朝簡政便民作業方式積極規劃
內容 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屆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除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外),都應以其雇主或事業單位為提繳單位提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為配合該條例的施行,維護勞工權益,並為達到簡政便民的要求,正朝向下列簡化提繳單位行政手續之作業方式積極規劃: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及施行後申請新成立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雇主或事業單位得免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勞保局會逕行將其轉為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單位,並編列提繳單位編號。

二、雇主或事業單位為所屬勞工申報勞保或就業保險之加保或退保,而未為其辦理勞工退休金之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者,勞保局將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保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暫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為所屬勞工申報調整勞保或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而未辦理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手續者,勞保局將暫依雇主申報所屬勞工調整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計收勞工退休金。

四、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負責人變更,雇主申報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手續,而未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提繳單位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申請變更資料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五、勞工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事業單位申報勞工勞保或就業保險之變更手續,而未辦理勞工退休金之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逕予變更。

勞保局特別強調,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提繳及收取之勞工退休金,係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為免影響勞工權益,凡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金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最低等級金額一一、一00元者,及高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等級金額八七、六00元者,均應另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申報表」並覈實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填寫提繳工資向該局申報。

勞保局同時表示,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未參加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為其所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變更提繳單位資料及所屬勞工基本資料時,則應依規定時限內分別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勞工基本資料變更事項申請書」等專用表格辦理申報手續,以維護勞工權益,並免受罰。前述各項申請書表格式,屆時將建置於該局全球資訊網,提供提繳單位下載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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