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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工自提退休金保險 享租稅優惠-財部初步同意年金帳戶可與個人帳
內容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財經會談今(6)日將研商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委會擬擴大准許年金保險屬於勞工自提的部分也可減免所得稅,財政部已初步同意,年金保險得與個人帳戶合併計算,在6%額度內享有扣抵綜合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行政院長游錫今天將在財經會談中,聽取勞委會與財政部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稅負問題。

今年6月30日完成立法程序的勞退金條例,為鼓勵勞工自薪水中提撥固定比率的勞工退休金,勞退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提繳退休金。而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由於勞退金條例准許勞工自提退休金可以扣減所得稅的優惠,只限勞工個人帳戶,並未明訂包含年金保險,引發保險業者質疑,認為無法爭取並拓展相關的年金保險商品。保險業者要求,應比照個人帳戶,准許屬於勞工自提投保的年金保險部分,也可享有6%的減稅優惠。

不過,勞委會認為,擴大勞工自提退休金抵稅的範圍,將使稅收損失過大,財政部也已表示反對。因此勞委會擬採取擴大勞工自提退休金的抵稅範圍為,個人帳戶加上年金保險,可以抵稅的上限為合計6%。

財政部認為,勞工個人帳戶自提退休金可以在最高6%範圍內扣減所得稅,已經是既定的法律條文,只要不再擴大抵稅比率,勞委會若要納入年金保險亦可合併適用6%的抵稅額,財政部並不反對。但增納年金保險自提退休金亦可扣抵所得稅的額度,財政部反對再提高。

因此,對於勞委會初步認為要將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中,屬於勞工自提退休金抵稅比率合併在6%範圍內計算抵稅額,財政部表示可以接受。至於修法的方式,財政部希望能在勞退金條例中明訂。

依勞退金條例第35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得不依第6條第1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的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同法第38條亦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的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同條例並規定,勞工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6條第1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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