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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江睿智】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65歲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仍應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同時,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因年齡而有不利對待。
這次勞基法第54條修法,屬鼓勵性質。因為即使不修法,在現行勞基法下,勞雇雙方還是可以協商強制退休年齡,很多科技業因缺人嚴重,也讓高階主管延後退休。勞動部認為,這次條文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有更進一步退休保障。
勞動部提醒,勞資經協商後,勞工延後退休,雇主仍應投保勞保,並提撥勞退,至於就業保險則受法令限制,無法再續保。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隨著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少子化情況下,只要雇主願意,勞雇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齡,例如,可延後至67歲、68歲再退休。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指出,勞工若經勞資協商延後退休繼續工作,仍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持續為勞工加保勞保。勞工亦可因延後退休而累積勞保年資。
陳文宗也提到,若勞工剛好在65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勞工每延後退休請領勞保年金一年,勞保年金則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五年、總計加給20%,而勞工後續若持續工作,雖然已經不能再加給,但勞保年資仍能持續累積。
至於勞工退休金,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表示,若勞工是勞退舊制勞工,協商延後退休後年資還是可以繼續累積,若是勞退新制勞工延後退休,雇主仍應繼續每個月提撥6%退休金。
陳惠蓉也強調,勞工就算已退休並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若是再重返職場工作,雇主一樣須替勞工提撥6%勞退金。只要有在工作,就必須提繳勞退金,不受年齡限制。
至於就業保險,陳文宗則說,就業保險法有65歲投保限制規定,因此即便年滿65歲勞工跟雇主協商延後退休,仍不能投保就業保險。
此外,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謝倩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
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她解釋,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例如從65歲延至67歲,至於工作內容及薪資,也是勞資協商範圍。但如果雇主有差別待遇,例如,勞工仍是做同樣工作卻遭到減薪對待、或是薪資低於做同樣工作同事之薪資,勞工可以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