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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良齊/台北報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可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請領的金額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計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適用勞基法的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等外籍人士勞工,雇主每月應提繳不低於6%的勞工退休金,勞工則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保局說,勞工符合請領條件後,可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前者為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其後所提繳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分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而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收益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歷年實際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
勞保局說,提繳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以上勞工本人可申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至於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者,則可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如果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若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賸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