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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文琪/即時報導】
要離開服務已久的公司行號前,別忘了先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記得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以免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勞工任職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且工作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請領舊制退休金。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依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其退休金基數之標準,為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
陳信瑜也提醒,依據勞動基法第58條規定,該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五年,若勞工於離職當下符合前述退休要件,而雇主亦未給付舊制退休金,請於五年內儘速向雇主提出請領。
陳信瑜呼籲,勞工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申請退休,雇主應依法給付一次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勞資雙方如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法令諮詢,可撥打台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