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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均╱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勞退舊制為企業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該筆費用每年可列為支出、抵減稅負。但是,如果是適用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必須先從專戶給付、不能重複抵稅。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上路,勞工可選擇自行提撥6%至個人專戶,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企業倒閉、資遣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不過,我國勞工退休金舊制專戶則是由公司所設置,採彈性費率,以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的2%∼15%作為提撥基準。雇主在勞工退休時,才會按照勞工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數額。
另外,勞退舊制要求勞工要任職滿25年,或是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工作年資達十年且年滿60歲,但必須都在同一家公司。如果離職或公司倒閉、歇業而就新職,工作年資重新計算,對於勞工限制較為嚴謹。
而企業每年提撥到舊制專戶的金額,可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但如果勞工正式退休或被資遣,公司給付勞工的費用必須先從專戶扣掉,不能再列費用。官員指出,不少企業重複列舉,被稅局要求補稅。
官員舉例,近兩年查獲台北市人身保險代理人A公司申報2014年薪資支出6億元,但其中有6,000萬元是勞工退休金,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的舊制專戶尚有2,000萬元,要求A企業必須先從專戶撥款給付、該筆2,000萬元不能列為支出,因此國稅局要求A公司按2014年營所稅率17%補稅340萬元(2,000x17%)。
不過,隨著人口高齡化趨勢,部分勞工舊制退休金按年領取,其金額比企業提撥還要多,儼然形成一大錢坑。據勞動部統計,近四年來我國企業共提撥5,000億元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每年皆為千億元以上。官員表示,如果企業發現專戶金額不夠,必須足額提撥,而另外撥款的費用可列為支出抵稅。
官員也提醒,企業內如果已無員工適用舊制,公司即可結清勞工退休金帳戶,但若有剩餘,需列為企業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