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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繼承退休金 留意三種課稅方式
內容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長蔡碧珍指出,如果勞工、公務員死亡,其退休金課稅方式將按照時程分成三種,未退休前屬於死亡補償,應按退職所得計稅。已退休獲得之退休金為所得。而獲得核准但尚未兌領的退休金,則屬於債權,將併入遺產課稅。

蔡碧珍認為,關鍵在於比較死亡與申請退休的時間點,如果是在退休前死亡,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視為撫恤金、慰問金與退職金,屬於所得而非遺產。退休後死亡,已拿到的退休金必須按照過世者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申報為所得;剛宣布退休就死亡,等於是「領取退休金」的權利,為債權性質,因此屬於遺產。

退休前死亡者,依照我國稅法規定可再細分成兩種,如果是因公殉職、執行公務而死亡,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不用課稅。

如果是非公務原因過世,則按照退職所得計算一次領取,其總額在18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以下者免課稅,如果是介於18萬元與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之金額,半數計入所得稅,但超過36.2萬元乘以服務年資則全額計稅。

舉例來說,如果A員工在退休前過世、年資約10年,其退休金約150萬元,則低於18萬元乘以年資10年,因此免課稅。

退休後死亡,已拿到的退休金雖然不用申報為遺產,但仍然要按照所得稅法第71-1規定,由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退休人死亡後3個月內辦理所得稅扣繳。

剛宣布退休則死亡情況,則依照債權方式併入遺產計算,如果課稅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介於5千萬到1億元適用15%稅率、累進差額為250萬元,超過1億元適用20%稅率、累進差額為750萬元。

官員舉例,日前高雄有勞工A在某月6日向雇主宣布退休,但8日卻死亡,其退休金債權金額約200萬元,因此併入其遺產計稅,最後因適用10%稅率,因此其退休金稅負總計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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