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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請雇主依規定為適用新制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內容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專法)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依該法第11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且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自是日起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保局表示,外專法施行(107年2月8日)前已受僱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除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外,雇主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8月22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溯自107年2月8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而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應於外專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8月7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因此,屆期未選擇者即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須依法向勞保局申報適用勞退新制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此外,勞保局為簡化雇主提繳申報作業,經比對勞保加保、移民署永久居留外籍人員及勞發署專業外籍勞工資料,將107年2月8日前到職參加勞保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於107年7月9日通函列冊套印於「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寄發提繳單位使用,請提繳單位於107年8月22日前填報適用勞退新制者並寄回勞保局,以維護勞工權益。另如屬外專法施行後到職且適用勞基法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應自到職日(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且不得選擇適用勞退舊制。相關資訊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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