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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企業如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報稅時該如何認列?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企業在員工退休或資遣時,所給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的金額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以免之後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 依所得稅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費等,每年度只能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至於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只能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以費用列支。
企業若有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且和該企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規定者,每年度則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成立前述的準備金、退休基金後,每年報稅時仍要留意如何列報費用。
根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企業依稅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日後發給員工退休金、或因歇業付出資遣費時,應先由這些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的款項才能以當年度的費用列支,不可全額認列費用。
國稅局官員舉一實例說明,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時,發現該公司在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約有922萬元,但在同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卻列報退休金相關的損失1,022萬元,導致國稅局將這筆顯然過高的退休金費用剔除、要求補稅。
官員解釋,甲公司的正確作法,應該要先沖轉勞工退休準備金922萬元,不足的部分才能列報費用。換句話說,甲公司僅能列報準備金和實際費用的差額,以100萬元列報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