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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外籍人士在台所領退休金,超過免稅額部分也要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即使外籍人士的退休金是由境外公司給付,若期間曾有奉派在台灣地區工作,仍應按照在台服務年資比例,申報繳納退休金所得稅。 外籍人士自就業單位所領取的退休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的退職所得,依法應併入領取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財政部指出,若退職所得是由台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依規定計算所得後,應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籍納稅人在申報退職所得時,直接按照該筆扣繳憑單所得即可。
外籍人士的退休金若是由國外雇主給付時,財政部規定,這筆由國外雇主給付的退休金,需依其在台服務的年資比例,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退職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可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退休人士申報所得稅時,按其領取退休金方式,分別適用兩種計算規
分享定。以104年度退職所得且一次領取者為例,係採分層課稅原則,第一層可以全額免稅,計算時是以退職服務年資乘上17.5萬元的金額為限,若納稅人所領取的退休金總額並未超過全額免稅的限額,即可免課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在一外國公司服務30年後申請退休,2015年6月一次領取折合新台幣600萬元的退休金。甲在外國公司任職的30年間,期間有四年派駐台灣。
依據我國的所得稅法課稅規定,甲所領退休金中,有四年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換算退職所得為80萬元(600萬×4年/30年)。因甲是一次領取,適用分層課稅原則,其中,全額免稅限額是70萬元(第一層:17.5萬元×4年);超過70萬元部分,而未達第二層(35.1萬元×4年=140.4萬元)部分即10萬元,則須半數課稅。甲今(2016)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年資及退休金金額證明,應申報的退職所得則是5萬元(10萬元的半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