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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退休金、資遣費墊償 可溯及既往
內容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基法已修法擴大墊償基金可墊付退休金、資遣費,勞動部最近在勞基法施行細則增訂「追溯條款」,從寬認定適用對象,將法律生效前已聲請清算、破產,目前仍在進行程序案件都可適用,符合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資格,擴大對受害勞工保障。

這幾年曾爆發多的重大解雇案,包括大眾電信宣布破產、奇力光電、太子汽車等,不少案件一拖好幾年,懸而未決。在勞動部從寬認定工資墊償適用對象後,不少勞資爭議案件納入適用也出現一線生機。勞動部表示,只要公司有申請清算、破產,通通可以適用。

另當初修法通過勞工退休金等債權與第一順位等同,訂有八個月緩衝期,已在上月正式生效。今後公司關廠歇業後,勞工若有被積欠工資等債權,就可與銀行共同分配。

去年底立院通過勞基法28條重大修法,兩大重點,一是對於歇業清算破產公司,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從工資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兩者合計可墊償六個基數。其二,勞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債權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前者2月4日總統府公布後即生效,後者為使金融機構可以調度,今年10月才生效。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28條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墊償範圍,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儘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但過去很多勞工爭議陳年老案往往受限公司仍在清算或破產程序,員工權益無法主張,因此配合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時,增訂「追溯條款」,將法律生效前已經爆發的企業欠費案, 若是公司已聲請清算、破產程序,員工仍可申請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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