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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勞基法第28條修正後,勞工被欠退休金、資遣費,免驚!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內容 為了使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可即時受到保障,今(104)年2月6日修正生效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由原有的工資項目,擴大到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舊制)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的資遣費,但是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經統計,截至今年8月初,已墊付新制資遣費的勞工人數計26人,金額80萬餘元。

勞保局表示,勞工如遇雇主在該法修正生效後歇業,並且有積欠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的事實,經向雇主請求未獲得清償時,就可以檢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及被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再由勞保局就墊償金額範圍內向雇主追償,以簡省勞工個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及冗長的強制執行程序。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積欠工資墊償項下查詢。

此外,得申請墊償者,必須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事業單位中的委任人員或其他不具勞雇關係者,並非墊償的適用對象。

為了防範雇主無預警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們平時要將勞動契約、工資給付的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以便提供證明資料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勞保局亦呼籲雇主應確實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免影響勞工申請墊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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