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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關廠歇業與大量解僱勞工案件因為過去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引發勞工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償無門的勞資爭議,經由勞動部歷任幾位首長積極主動協調處理,延宕10多年懸而未決的爭議案件在近期內已初步得到良好的處理結果。

江院長指示,基於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生活所繫,為使勞工基本權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勞動部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債權受償順序提高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同時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並加強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責任,將有助於解決勞工遭遇關廠歇業或大量解僱時被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與資遣費的問題,促進社會安定。

江院長指出,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加強與朝野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及早完成修法程序,並就各界可能產生的疑慮,加強對外宣導說明,又為降低對企業融資及銀行授信的衝擊,請勞動部儘速會商經濟部及金管會等有關機關妥擬相關配套措施及對外溝通說帖,以利該項政策能順利實施。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明確性原則,將課予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及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55條)

二、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且將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現行墊償機制,並配合提高提繳費率。(修正條文第28條)

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所定之提撥率規定,提升位階至本法規範;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給付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所需者,應於期限內補足差額;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得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必要資料。(修正條文第56條)

四、提高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處罰;雇主未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或未依限補足差額者,課予處罰。(修正條文第78條)

五、因應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高,減少制度變革之衝擊影響,爰修正條文第28條定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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