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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中若有部分員工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在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款3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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