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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公布問答集,我國102年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時,企業的土地如採成本模式列帳,不須新增、估列土地增值稅的負債項目;但採重估價、市價法認列者,則要在資產負債表中提列一筆準備金。
根據IFRS探討「所得稅」的公報IAS 12所解釋,在IFRS架構下,我國特有的土地增值稅將來是屬於「所得稅」費用,因此須以「資產負債表法」計算遞延所得稅,而非像過去一樣放在「損益表」,繳多少稅、認多少支出。
目前會計處理中,許多公司會將已經重估價過的土地,先在帳上認列一筆「土地增值稅準備」;但採用歷史成本法的認列土地價值的部分,卻都沒有認列準備,因此非常擔心未來須增提鉅額準備。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為了釐清IAS 12的內涵,邀請會計師和學者專家一起研究討論,最後分別在今年1月與4月發布問答集解釋,指出原採成本法而未列土增稅準備的土地,並不須列大筆準備金。這項新的公告,讓許多擁有多筆成本土地、當初土地購入成本又低公司,鬆了一口氣。
據問答集內容,導入IFRS前,企業如採用重估價模式衡量土地價值,因土地市價漲跌金額已調整入帳,因此基於淨資產價值合理性,在IFRS報表中要估列一筆負債。不過,企業本來就有認列「土地增值稅準備」,在轉換IFRS報表時可直接轉入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負債─土地增值稅」項下,不必另增提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