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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6)日決定,一般企業因不動產依市價入帳增加的未實現利益,未來擬限制盈餘分配。至於銀行業,除承受擔保品等少數情況外,出租不動產一律視為自用不動產,國際會計準則(IFRS)開帳日不能依市價入帳,銀行將無增值空間。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依昨天委員會通過的證券發行人財報編制準則修正案,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投資性不動產,有持續性出租狀態等,在開帳日當天都可選擇依市價法入帳。至於出租多久才算持續性出租?吳當傑說,由公司及會計師認定,但不能規定一公布就馬上簽約,必須已有穩定的租金收入。
一般企業因不動產依市價入帳增加的未實現利益,未來也將連同金融資產因依公允價值評價產生的未實現利益,一併研擬限制分配盈餘措施。
至於銀行業部分,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如果因營業場所需要興建的大樓,自用比重也須占50%以上,其餘雖可出租,但整幢大樓仍視為「自用不動產」,因此,開帳日當天也須以成本法入帳。
只有全部都出租的大樓,如銀行承受的不動產擔保品等,才可以依市價入帳,因依規定承受的不動產擔保品須處分掉,推估這部分金額相當少,不必像保險業另作規範。
此外,有關投資性不動產的入帳方式,金管會也明訂,有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的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入帳,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的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的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以企業的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也就是,包括企業在舉債或發行普通股等權益方面,都須計算在內的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在鑑價方面,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能是企業的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等情形,且須具備二年以上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紀錄。
金管會表示,不動產後續評價一律採成本法,未來金管會將視企業公允價值的揭露情形、投資性不動產鑑價實施狀況等因素,在104年前評估決定是否可採公允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