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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且對我國發行人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以增進財務透明度,金管會今(16)日討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修正草案,將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重新定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故配合將財務報告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即包括企業本身及其子公司)為主,個體財務報告(僅企業本身,不包括子公司)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如將損益表調整為綜合損益表,並調整編製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如以半年報為例,目前損益表揭露之損益數據,是1月至6月累計金額,未來實施IFRSs之後,另外要再增加揭露4月至6月(單季)之數據。 五、 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不再需報經本會核准。 六、 又採用IFRSs後,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限採成本模式,並依公報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公允價值。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項目之後續衡量亦限採成本模式。 七、 不動產項目首次適用IFRSs之認定成本選擇,新增規範如次: (一) 投資性不動產項目: 1、 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並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以企業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該公允價值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近期內有相關經驗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企業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且須具備2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最近3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5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2、 至其他投資性不動產,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僅得選擇採我國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金額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3、 另企業之子公司亦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屬海外子公司部分,如其當地國已採用IFRSs,且其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會計處理採成本模式者,於企業首次採用IFRSs時,不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二) 自用不動產、無形資產、遞耗資產項目於首次適用IFRSs時,僅得選擇採我國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金額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或不選擇此豁免項目,追溯適用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38「無形資產」、IFRS 6「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等公報規定,以成本模式計算該資產於轉換日之開帳金額。 八、 配合我國採用IFRSs之時程,訂定施行日期為102年1月1日,暨訂定未上市、上櫃公司之過渡條款。
關於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部分,未來金管會將視企業公允價值之揭露情形、國內投資性不動產之鑑價實施狀況等因素,再進行全面檢討,預計於104年(第2階段採用IFRSs時程)前評估上開因素條件,以決定後續衡量是否可採公允價值。
針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125段規定,於95年1月1日第36號公報生效日前已發行者,無須適用該公報規定,得繼續列為權益,未來採用IFRSs時,金管會將維持上開現行規範,故並未因實施IFRSs而有變動。
另金管會再次強調,推動IFRSs之目標為企業如期產製IFRSs財務報告,企業可按其自身效益及需求評估,是否搭配人工調整或調整系統,金管會並未要求企業之系統全面換新,亦未要求企業大幅調整會計政策,此部分將併本次編製準則之修正加強向外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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