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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退休金
問題 高院新判例 「臨時工」可領退休金
內容 ﹝廖志晃/南投報導﹞
「誰說臨時工不能領退休金?」在南投市果菜市場「臨時」工作卅年的錢先生,要求僱主給付退休金遭拒提出告訴,台中高分院認定雙方僱傭關係明確,判決僱主應給付錢先生退休金九十七萬七千五百元。由於該案至此定讞,對類似個案當事人將是一大利多,影響層面非常大!

公私機構、團體以「臨時」之名僱工情況非常普遍,而同一工作「臨時」做了數十年,也屢見不鮮。僱主向來認為不必給付臨時工退休金,臨時工本身也自認不能請領退休金,彷彿是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


不過,在南投市果菜市場擔任臨時工卅年的錢先生,訴請僱主應給付退休金,卻顛覆這個看法。錢先生主張,他自民國六十年就在果菜市場工作,到九十一年五月底才離職,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為二萬二千元,因此要求四十五個基數的退休金九十九萬元。

被告果菜市場則認為,兩造在八十八年批發業適用勞基法之前,僅存在臨時性定期僱傭關係;此後,雙方改為承攬關係,都不符合勞基法的退休金給付資格。被告並強調,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僅有「專任」的市場人員,才能請領退休金,臨時聘僱人員則無權利請領。

法官則認為,原告的確連續在果菜市場工作多年,而其請領退休金資格問題,在勞基法適用前,應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而該辦法規定,職員滿六十歲或工員滿五十五歲,得申請,據此,原告即具備請領退休金資格。

至於被告抗辯專任人員才能請領退休金部份,法官指出,所謂「專任」是限制兼任其他職務,與退休資格無關,被告曲解法令,有斷章取義之嫌。而在批發業適用勞基法後,雙方關係重訂契約,究其性質仍為僱傭關係,並不因契約名稱改變而有異動。據此,法官認定原告具有請領退休金的資格。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由於原告離職時並未向被告表示「要退休」,終止勞動契約程序未完備,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因此,原告必須補足此一程序,才能據以請求給付退休金。

原告於是向台中高分院上訴,並以上訴理由狀送達僱主南投果菜市場時,為「申請退休」的意思表示,讓程序完備。

高院合議庭法官認同一審法官見解,認定錢先生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請求退休金為有理由,裁定果菜市場應給付退休金九十七萬多元,並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於此案訴訟金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二審判決即確定,不得再上訴。而此一定讞判決,對遭遇類似情況的「臨時工」意義重大,如果當事人援引此案判決,做為爭取退休金依據,影響的層面相當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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