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類別
退休金
問題
99年7月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仍可列費用
內容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指出,自99年7月1日以後,若公司繼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仍得以費用列支,但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額。
也就是說,從99年7月1日以後,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要與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所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併計算,不能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
返回列表